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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企业应采用多种销售模式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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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企业应采用多种销售模式共同发展

发表于 2008-8-5 18:33:07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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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家应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营销模式。如果是高端车型,比较讲究高品质服务,有必要建4S店。但是,商用车占地面积大,尤其是重卡和大客车,仅展厅就让经销商投入巨大,建4S店是一种浪费。”在谈到中国商用车企业是否适合采用4S店营销模式时,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明确表达了他的观点。记者了解到,商用车企业热衷建4S店主要是从规范销售和服务的角度考虑的。罗磊分析说:“企业从自身情况考虑,想给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舒适的购车环境,建立4S店无可厚非,从整体发展角度来看却不妥。除了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经销商巨大的投入能否收回,需仔细测算。”

  如何更好地规范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呢?罗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企业可以借鉴4S的模式,不一定建4S店。”他认为,“企业可以从软件上对经销商进行规范,让他们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适合的服务。维修服务站基本的硬件设施,如洽谈厅等要具备,但不需要太大,只需要提供比较舒适的洽谈环境。商用车企业可以采用场外展示的方式,这样投入相对较少。维修服务站的各项功能要齐全,除了展示部分,还应建立配件仓库和相应的服务设施。”

  罗磊认为,商用车适合采取场外展示的方式,是由商用车的属性决定的。他说:“商用车是一种生产资料,是用户生产经营的工具,展厅漂亮与否意义不大,重要的是产品质量以及价格。厂家对经销商的外部形象要求是比较形式化的,比较而言,把内涵体现出来更为重要。”

  虽然投入巨大,但为什么还有许多经销商热衷建4S店?罗磊分析说:“建立某个品牌的4S店后,有的经销商可以得到比较大的土地,就算卖车不赚钱,土地升值也可以带来收益。”无独有偶,一家卡车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他所了解的经销商中确实有一些人有这种想法。

  这两年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争议不断,流通协会也建议修改该《办法》。罗磊对记者说:“在中国,汽车销售不仅是建4S店一种模式,近一段时期这种模式被一些厂商扩大化了。目前,在中国有很多可以相互补充的销售模式,像大卖场就是其中一种。多种形式共存并相互补充是最好的状态。”据罗磊介绍,该《办法》并不完善,有可能被一些厂家利用。像授权经营问题,只是提到要授权经营,但是如何限制供应商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很多企业是一年一签授权协议,经销商没有保障。很多不合理的因素,也使经销商和厂商关系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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