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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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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 2010-9-17 17:21:10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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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强化信息公开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办公厅组织制定了《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
  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以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为依托,对部机关各司局印发的农业部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部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和驻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司局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维护。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每个工作日跟踪查看电子监察系统,重点对进入当天预警状态的信息承办司局及时进行提醒。
  (二)对进入超时未办状态的信息,向承办司局发出《信息公开超时督办通知书》(附件1),督促限期公开,并记录备案,作为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及时采集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定期将各司局信息公开情况在部内通报。
  (四)对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反映出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拟定为不公开的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不公开理由是否合理充分;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公开是否及时,操作是否规范;达到预警时间而未公开的信息,承办司局综合处是否督促相关处室及时办理。
  第五条 各司局综合处负责跟踪查看本单位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相关信息,督促相关业务处室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按时完成公开工作。
  第六条 对农业部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文件是否公开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等司局和单位组成信息公开评审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会商仲裁,并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必要时按程序报请部领导审定。对评判为应公开而未公开的,由办公厅向承办司局发出《信息公开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督促有关司局限期改正,并记录备案,作为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强化信息公开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办公厅组织制定了《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
  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以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为依托,对部机关各司局印发的农业部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部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和驻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司局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维护。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每个工作日跟踪查看电子监察系统,重点对进入当天预警状态的信息承办司局及时进行提醒。
  (二)对进入超时未办状态的信息,向承办司局发出《信息公开超时督办通知书》(附件1),督促限期公开,并记录备案,作为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及时采集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定期将各司局信息公开情况在部内通报。
  (四)对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反映出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拟定为不公开的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不公开理由是否合理充分;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公开是否及时,操作是否规范;达到预警时间而未公开的信息,承办司局综合处是否督促相关处室及时办理。
  第五条 各司局综合处负责跟踪查看本单位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相关信息,督促相关业务处室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按时完成公开工作。
  第六条 对农业部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文件是否公开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等司局和单位组成信息公开评审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会商仲裁,并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必要时按程序报请部领导审定。对评判为应公开而未公开的,由办公厅向承办司局发出《信息公开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督促有关司局限期改正,并记录备案,作为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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