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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怎样当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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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怎样当老板?

发表于 2008-10-11 14:46:40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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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在与几位老板朋友喝酒的时候,说起了新《劳动合同法》的话题,居然有好几位朋友对此一脸的不以为然,在我反复强调以后,他们才恍然大悟,纷纷敬酒感谢我的及时提醒,避免了他们今后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

不久前,参加了市里举办的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培训班,对新《劳动合同法》有了一些了解和认识。在此愿与朋友们分享我的学习体会。

第一:一定要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付出高昂代价。

第二:为了避免超时加班、克扣工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增加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

第三:在招工中,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工作的职业危害,必须如实告知相关内容,而这种告知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是劳动者主动询问才告知。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其中一方有虚假信息,属于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过去,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劳动合同法》作了重大改变,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第五: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上,采用的是“双挂钩”原则,一是与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二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挂钩。

第六: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在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无论劳动合同期限多长,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

第八:“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目前越来越普遍,原来在较高工资的沿海地区使用较低工资的内地劳务派遣工,社保等方面就能节约一大笔。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九: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对于特殊的员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洋洋洒洒万言,字里行间实则只有四个字——“和谐稳定”。只要依法办事,企业成本绝不会大增,若是为非作歹,被严加惩处亦在情理之中。学习掌握了《劳动合同法》,你就知道2008年怎样当老板,怎样构建“双赢”的劳动关系了。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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